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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如何理解这里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感觉与民法上的定义不一样!

84784980| 提问时间:10/0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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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个人所得税语境下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和民法上的定义确实有所不同,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个人所得税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工作稳定性 通常表现为临时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为单位工作,工作安排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例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临时工连续数月在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任务,这种情况下一般倾向于认为存在雇佣关系。 相反,如果临时工只是偶尔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劳务服务,工作时间和任务不具有持续性,那么更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雇佣关系。 工作管理方式 如果单位对临时工的工作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包括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等,类似正式员工的管理模式,这可能表明存在雇佣关系。 例如,单位要求临时工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的绩效考核等。而如果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单位对其工作管理较为松散,则更倾向于劳务报酬关系。 报酬支付形式 当单位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月、周等)向临时工支付相对固定的报酬,且报酬的计算方式与正式员工类似,可能存在雇佣关系。 例如,临时工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并且可能享受一些福利待遇,如加班补贴、奖金等。而如果临时工的报酬是按照每次完成的劳务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金额根据劳务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通常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社保缴纳情况 如果单位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一般可以认为存在雇佣关系。 虽然在实际中,很多临时工可能没有社保,但这可以作为判断雇佣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 二、与民法上雇佣关系的区别 法律侧重点不同 民法上的雇佣关系主要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强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雇员在工作中的注意义务等。 个人所得税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更侧重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确定纳税人的所得类型,以便准确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判断标准差异 民法上对于雇佣关系的判断通常综合考虑合同的形式、工作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等多个因素。例如,民法可能更关注双方是否签订了明确的雇佣合同,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工作期限、报酬支付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而在个人所得税中,主要依据上述工作稳定性、工作管理方式、报酬支付形式和社保缴纳情况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 在理解个人所得税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工作情况和税收征管的目的进行综合判断,与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既有一定的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10/03 15:18
84784980
10/03 16:12
如果临时聘用人员每月都发放报酬是不是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朴老师
10/03 16:13
可以的,这个可以按工资报
84784980
10/03 16:23
但是报酬标准比较高,按次计酬,每个月来的次数不一样,而且也比本单位职工早下班!与您上面说的工作稳定性与之较相符,但是管理方式和报酬支付方式又接近劳务报酬
朴老师
10/03 16:38
这个实际工作中两种都可以,自己选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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