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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主厨帮厨工资计入儿童伙食费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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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09:25
郭老师
10/09 09:25
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保障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提高深圳市在园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于在本市依法设立、向学前儿童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各类幼儿园。
本市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幼儿园膳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以园为主、全程监控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幼儿园应当成立膳食管理组(以下简称膳管组),园长任组长,成员由后勤副园长或者后勤主任、保健医生、厨师、财务人员、库管人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第五条幼儿园应当健全膳食管理工作机制,经膳管组集体讨论形成包含厨房管理、营养计算、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张贴,向全体教职工及儿童家长公示。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从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到配餐各环节的膳食管理全程监督制度,每个环节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采购和验收环节的参与人员不得完全相同,所有参与人员应当签名。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于每学期初将膳管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存。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电话访问膳管组成员,了解幼儿园膳食管理相关情况,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不定期随机检查辖区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对膳食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家委会可以结合季节变化等因素,每学期组织1至2次检查,由5名以上家长代表对幼儿园当天的采购清单、验收凭证、加工制作过程、配餐与就餐环节、食品留样和饭菜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家委会应当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听取与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幼儿园的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
第十条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项目和有效期内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预包装食品外,园内集中用餐原则上均由本园食堂加工供应。确有需要采取校外配餐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严格执行校外集体配餐相关规定。
第三章 伙食费管理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儿童伙食费专用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由园长负责监督使用。儿童伙食费应当独立核算,每月结算。儿童连续请假2天以上的,幼儿园应当按N-1天结算退还伙食费。每学期末(转、退园儿童离园时),幼儿园应当将儿童伙食费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家长。
第十三条幼儿园收取的儿童伙食费应当主要用于购买食材,不得用于支付燃料、厨房水电、厨房员工工资、厨房用品、租金及幼儿园日常开支等费用。任何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儿童伙食费。每学期儿童伙食费收支盈亏不超过2%。幼儿园教职工伙食费不得从幼儿伙食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