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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我公司购入A硬件10000元,B软件5000元,然后将其组成组合产品C以20000元对外售出,但是销售合同中签署的是组合产品C包含硬件A和软件B,并注明硬件A价格是20000元,软件B价格是0元。请问我们对外开发票时要怎么开?成本收入如何确定?如果客户要求只能开组合C,20000元,那我们的软件是否要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84784953| 提问时间:10/1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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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需要按照比例分配计算收入 比如说A产品确认收入=20000*10000/15000 B产品确认收入=20000*5000/15000
10/12 09:39
84784953
10/12 09:40
老师,开票只开组合C的话,税务会不会根据合同认定软件B是赠送的,要求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呢?
婵老师
10/12 09:41
如果合同中明确说是赠送B产品,那么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建议合同中不要说得那么清楚。
84784953
10/12 09:43
老师,那如果在开票时把硬件售价写20000,软件写5000,然后再红冲软件的这种方法,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软件了?硬件和软件确认收入时按比例分摊就可以了?
婵老师
10/12 09:46
也不能,你可以和对方企业协商下,说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将硬件售价约定为15000,软件售价定为5000,大部分企业都是会同意的。
84784953
10/12 09:48
老师,开票软件按100%折扣方式销售,也不行吗?对方就是要求软件价格要为0
婵老师
10/12 09:51
税务局是不认可100%折扣的,会要求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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