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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以普通股净额核算,不应该是股本减少在借方,账务处理为什么在贷方

84784970| 提问时间:10/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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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在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的情况下,由于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变动的,这导致该期权应划分为金融负债。具体到会计处理上,当甲公司向乙公司实际交付普通股时,应当借记“衍生工具——看涨期权”科目,贷记“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这里的账务处理之所以出现在贷方,是因为在期权结算时,甲公司实际上是在增加股本(即发行新的股份给乙公司),同时可能还会有一定的现金支付(如果有的话),这些都会反映在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上。而“股本减少”在贷方出现,可能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期权的行使导致原有股本的减少(例如通过回购股票来满足期权行使),则可能会在账务处理中体现为股本的减少。但在本例中,由于是新增发行股份,所以应该是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而不是减少。 总的来说,这种账务处理反映了甲公司在期权结算时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即增加了股本(通过发行新股份)并可能涉及现金支付(如果有的话),这些都是为了满足期权合约的要求而进行的财务操作。
10/1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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