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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多次转让股权,20年A转让给B 80%的股权,21年B转让C 80%的股权,22年C转让给D 50%的股权,24年C转让给E 30%的股权,每次转让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增值额还是此次评估价值相较上次评估价值的增值额为基数进行缴税?

84785013| 提问时间:10/22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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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每次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是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一般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原值是指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等。 并不是按照此次评估价值相较上次评估价值的增值额为基数进行缴税,也不是单纯按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增值额为基数缴税。 在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 20%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0/22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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