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一)中国居民企业A企业,对境外乙国企业B3企业持股比例为80%,B3企业对境外丁国企业C3企业持股比例为15%。2023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丁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C3企业税前利润1 400万元,享受抵免后在丁国实缴企业所得税400万元,不考虑其预提所得税,C3将50%的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2)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B3企业税前利润(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3 600万元,享受抵免后在乙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将全部税后利润进行了分配。  (3)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64、A企业来自乙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为( )万元。 0 全部可抵免是720,实际可抵免就是2400*0.25=600呗

84785001| 提问时间:10/24 11:36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先计算 B3 企业分得 C3 企业的股息及相应可抵免税额: C3 企业将 50% 利润分配,分配金额为 1400×50% = 700 万元。 B3 企业持股比例为 15%,则 B3 企业分得股息为 700×15% = 105 万元。 C3 企业在丁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 万元,分配的股息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为 400×(105÷700)= 60 万元。 B3 企业来自 C3 企业的可抵免税额为 60 万元。 计算 B3 企业在乙国的可抵免税额: B3 企业在乙国实缴企业所得税 592.5 万元。 计算 A 企业来自乙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 A 企业来自 B3 企业的股息为 B3 企业税后利润 ×A 企业持股比例,B3 企业税后利润为 3600 - 592.5 = 3007.5 万元,A 企业分得股息为 3007.5×80% = 2406 万元。 A 企业来自乙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为 592.5 + 60 = 652.5 万元。 对于实际可抵免税额,确实是 A 企业来自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406 万元)乘以我国税率 25% 为 601.5 万元(与你计算的 600 万元接近,可能是由于计算过程中的小数尾差),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抵免税额为 601.5 万元。如果题目中给出的抵免限额为 2400×0.25 = 600 万元,则实际可抵免税额为 600 万元。
10/24 11:38
84785001
10/24 11:40
B3是有抵免的7.5,实际企业所得税是600,税后利润是3000,分回的利润是3000*0.8=2400,2400*0.25=600
朴老师
10/24 11:41
同学你好同学你好 是这样算的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