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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发票犯罪,什么和虚开是按虚开,什么和虚开又是数罪并罚的呢?老师能总结下?还有虚开增专的认罪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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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与虚开发票相关的犯罪数罪并罚及按虚开一罪处理的情况
1. 数罪并罚的情形:
• 主体不同的虚开行为:如果同一行为人既实施了单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又实施了个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那么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应数罪并罚。例如,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又以个人身份为其他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行为主体不同,一个是单位行为,一个是个人行为,会数罪并罚。
• 虚开行为与其他独立犯罪行为并存:如果在实施虚开发票犯罪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与虚开行为相互独立且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会数罪并罚。比如,在虚开发票的同时,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伪造公司印章,此时就构成了虚开发票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需要数罪并罚。又或者在虚开发票后,为了转移资金而进行洗钱活动,那么会构成虚开发票罪和洗钱罪,同样数罪并罚。
2. 按虚开一罪处理的情形:单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一般按虚开一罪处理。即仅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且不涉及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罪标准
2024 年 3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相关情形有了新的规定:
1. 行为认定方面:
•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
•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了超过实际业务的“小头大开”行为,属于虚开。
•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
•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
•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也构成虚开。
2. 罪与非罪方面:
•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并且没有因为抵扣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的,不再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照其他犯罪来处理。例如,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一般不按本罪论处,但可能涉及其他违规或违法行为。
3. 追诉和量刑标准方面:
•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且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10/24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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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16:46
我是想知道和这些比如非法购买增专,购买伪造的增专,非法出售增专在一起时是怎么定罪的?
还有虚开的判罪量刑标准?
云苓老师
10/25 19:01
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构成要件: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
●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或者出售:
● 如果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又实施虚开或者出售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本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罪量刑标准: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