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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行政部名义写关于某某申请中,分管负责人签字签①拟同意,请总经理审批这和签②情况属实,请总经理审批有何区别?前者第①种这样签合适吗?第①种是否有不担责的意思?然后总经理签同意,请依规办理,这种可以吗?

84784998| 提问时间:10/25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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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拟同意,请总经理审批”和“情况属实,请总经理审批”有以下区别: “拟同意”侧重于表达分管负责人初步的认可倾向,但可能还需要总经理从更高的层面(如考虑整体预算、战略规划、跨部门协作等因素)来最终确定是否批准。这是一种谨慎的表态,在流程上也是合理的做法,并不是不担责,分管负责人在这个环节依然要为其“拟同意”的初步判断负责,例如对申请内容的基本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初步把关。 “情况属实”主要是对申请内容所涉及的事实部分进行确认,重点在于说明申请所描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之后交由总经理考虑是否基于这些真实情况给予批准。 总经理签“同意,请依规办理”是合适的,表明经过考虑,批准了该申请,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来执行申请事项。
10/25 06:33
84784998
10/25 12:35
嗯,就是签拟同意或情况属实都没问题,都没有不担责一说。②如果按招标流程和对方签自动售卖机场地租赁协议,这种场地租赁费用收取若对方以每月自动售卖机的收入流水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成的形式缴纳给我们,这种合规吗?对财务和公司会有啥利害关系吗?如果直接让他们按月、季度或年度交场地租赁费,不以这种收入分成比例形式是不是会更简单操作?若对方需要发票话给他们开场地租赁费发票对吧?
暖暖老师
10/25 13:03
这个发票是肯定需要的了
84784998
10/25 13:05
我是如果按招标流程和对方签自动售卖机场地租赁协议,这种场地租赁费用收取若对方以每月自动售卖机的收入流水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成的形式缴纳给我们,这种合规吗?对财务和公司会有啥利害关系吗?如果直接让他们按月、季度或年度交场地租赁费,不以这种收入分成比例形式是不是会更简单操作?
暖暖老师
10/25 13:06
至于合规不你们可以自己约定,这个合规得,无厉害的说法这个,
84784998
10/25 13:13
您是说可以用收入比例分成形式让对方交场地租赁费,也可以直接让他们交场地租赁费,这两种都可?那招标手续这块儿材料,财务需要留存吗?还是直接把双方签协议原件入账、收钱、开票就可?老师
暖暖老师
10/25 13:13
是的,你分析的是对的,接把双方签协议原件入账、收钱、开票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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