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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回答我的问题,其他老师勿接手,谢谢合作 死亡赔偿金 共同生活的人、或是其他什么人 可以主张多分吗?

84785028| 提问时间:10/2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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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中,共同生活的人或特定关系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主张多分,但并非绝对。 一、一般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应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并非等额分配。 二、共同生活的人主张多分的情形 与死者共同生活且对死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主张多分。例如,长期照顾死者生活起居、在经济上对死者给予主要支持的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死者的联系更为紧密,在死者生前付出了较多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因此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可以提出多分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照顾的程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给予多分以及多分的比例。 依赖死者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的人,也可能主张多分。 如果共同生活的人没有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死者的收入维持生活,在死者去世后生活面临较大困难,那么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可以请求适当多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如共同生活人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是否有其他赡养人或抚养人等因素进行考量。 三、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张多分的情形相对较少 一般情况下,其他非共同生活的特定关系人主张多分的难度较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被考虑。例如: 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但未共同生活的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死者生前给予了较多的关心、照顾和经济支持,可能会在分配中适当考虑多分。 死者生前有特殊约定或遗嘱指定某些人多分的情况。如果死者在生前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明确表示某些人在死亡赔偿金分配中应多分,法院可能会尊重死者的意愿进行分配。 总之,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较为复杂,共同生活的人或特定关系人主张多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10/29 16:34
84785028
10/29 16:35
继承是默认 遗赠是默拒 第三方出具保函+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  试用买卖合同,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购买,那么法律上视为其同意购买,这就是一种默示的同意。 老师 以上都是单务、双方 吗?
朴老师
10/29 16:41
同学你好 继承并非都是默认,在遗嘱继承中,需要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但这也并非完全等同于默认。 遗赠确实是默拒,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方出具保函,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一般属于单务合同,保证人负有保证债务,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购买,法律上视为其同意购买,试用买卖合同并非单务或双方的简单分类,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阶段,买受人有选择是否购买的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较为复杂。 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这些情况都归为单务或双方合同。每种情况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性质和特征,需要具体分析。
84785028
10/30 13:23
也就是说,只有在被规定了登记时质权才设立的情形下,才需要考虑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吗?交付时即产生质权的情形,不存在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84785028
10/30 13:45
老师看下呢,还有一道新的提问
朴老师
10/30 13:50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在被规定了登记时质权才设立的情形下,确实需要考虑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登记起到公示作用,未登记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在交付时即产生质权的情形下,也可能存在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虽然质权因交付而设立,但如果出现第三人不知道该质押情况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可能导致质权人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例如,出质人将已交付质押的财产再次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此时就涉及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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