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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事业单位付项目款 付转对公户 而是转给个人。不符合什么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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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事业单位将项目款支付给个人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可能涉及违反《商业银行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也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0/3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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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16:36
老师 感觉不是很像这个呢。是转给商家法人的 只是没有通过对公户转。
朴老师
10/31 16:38
事业单位将项目款转给商家法人的个人账户,而不是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这种做法不符合相关法规和财务制度。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该条例。其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并且,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存在公款私存的问题。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 “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行为,应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事业单位的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和合法。如果确实需要向个人支付款项,需要有合理的名目,并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要保留真实、合法的业务背景作为支撑,例如以劳务费、咨询费、材料费等名义进行支付,并签订正规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