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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报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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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你得带着问题提问,方便老师们回答
11/02 14:37
84785043
11/02 14:37
不先这样问,有些老师根本不会
朴老师
11/02 14:39
你这样问老师们不知道你什么问题他们都不接
84785043
11/02 14:40
A合伙企业交经营所得个税,跟工资薪金个税,汇算清缴都是分开. 那经营所得,采集股东信息的时候要不要给股东"选择"扣除减除费用?我们不知道股东在其他公司有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在A合伙企业这边就是投资人。 A企业做信息采集的时候要不要选择扣除减除费用?
朴老师
11/02 14:44
如果不确定股东在其他公司是否有工资薪金所得,在 A 合伙企业做信息采集时建议先选择扣除减除费用。因为若股东没有综合所得则符合扣除条件,即使有工资薪金所得后期也可调整,先扣除申报不会产生税务风险。
84785043
11/02 14:46
经营所得个税,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这两个汇算清缴不会合并。是分开的。
按你的建议的话,就是经营所得个税,政策也是允许税前扣除5000/月。有没有相关税法政策?
工资薪金个税,我们都知道,政策是允许税前扣除5000/月
朴老师
11/02 14:56
经营所得个税政策允许税前扣除每月5000元费用是有明确规定的。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并且,如果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即5000元/月×12个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等扣除项目,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