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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 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 额17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元,税款1080元。 (白酒的消费税固定税额为每斤0.5元,比例税率为20%)。 要求: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2)计算甲酒厂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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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30×2000×(1-13%)+(25000+15000))/(1-20%) =115250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15250×20%+8×2000×0.5=31050
2024 11/05 10:37
郭老师
2024 11/05 10:38
增值税
25000+15000)×13%=5200
按这个计算的
郭老师
2024 11/05 10:40
销项税额=7×17000×13%=15470
进项税额=30×2000×10%+5200+1080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