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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时候,相关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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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汇算清缴时,相关的调整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这意味着,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只要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都应当在本期确认;反之,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但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就不应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配比原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扣除项目金额也应当与收入相匹配。简言之,不能只扣除费用而不确认相应的收入,也不能只确认收入而不扣除相应的成本或费用。
相关性原则:
企业发生的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直接或间接有助于企业获得收入的支出,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一些跨期摊销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等,应以中期报告期末的余额为标准进行计算。
合理性原则:
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数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修正,以使其尽可能与当期的生产能力相匹配。这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权,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
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处理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态度,确保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在税法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费用扣除标准的明确规定上。
历史成本原则: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果物价发生变动,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调整账面价值。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企业应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直接作为当期费用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需分期摊销,不得在支付当期一次性扣除。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税收征管中,当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按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定和征税。例如,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借款形式隐藏利润转移的行为,税务机关应根据实质进行纳税调整。
11/08 13:13
84785045
11/08 13:14
有个图片 税前扣除标准 那个
刘艳红老师
11/08 13:15
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