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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分别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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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形,也视为视同销售。
价格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价格确定遵循一定顺序,包括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具体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申报表分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将视同销售分类为多种情况,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等。
价格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024 11/11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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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1 19:12
买的购物卡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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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老师 ![](/wenda/_nuxt/img/reply2.28c76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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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1 19:19
赠送给客户的购物卡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在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按规定处理。以下是对买的购物卡赠送给客户是否视同销售的具体说明:
增值税方面:
赠送客户的购物卡不属于货物或服务,因此不构成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购买购物卡时,实际上是预付资金给售卡企业,售卡方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因此购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的也是不征税发票。
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上,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这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
如果购物卡用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如业务招待、市场推广等),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需遵循一定的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