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A提交欠条,说B欠A的款,欠条金额100万,庭审时,经过和B的多次质证以及B的还款记录,A在庭审期间并不断更改欠条金额。最终A申请欠条上B签名的笔记鉴定,经过鉴定欠条不是B所写。实际B提供的实际金额是120万,但是经过多次还款,早已结清,但是其中有20万时间太久,并且是现金还款,找不到收据。A在笔迹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反而承认B主张的120万,并要求A提供20万还款依据,因为B提供不了,法院判B偿还A20万。并且认为A是自认行为。这个自认行为怎么理解?以上情况是自认以为吗?站在B的角度如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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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自认行为的理解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相关诉讼文书上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确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自认的法律效果通常是免除对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法院一般会将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之一。
在这个案例中,A在笔迹鉴定结果出来后承认B主张的120万欠款金额,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自认的形式,即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这种认可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A之前存在提交虚假欠条等不诚信行为,其后续的承认可能并非基于真实情况,而是出于其他不当目的,比如企图利用B难以证明20万现金还款的困境来获取不当利益。
二、此情况是否属于正常自认行为的分析
严格来说,此情况不属于正常的、可被法院直接采信的自认行为。原因如下:
- A的前期不诚信行为:A一开始提交了伪造签名的欠条,并在庭审期间不断更改欠条金额,这一系列行为表明A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基本的诚信,其后续的承认很可能是继续其不诚信诉讼策略的延续,而非真实客观地对事实的认可。
- 违背常理:B已经主张并证明了曾经存在还款情况且已结清大部分欠款,仅剩余20万现金还款因时间太久难以提供收据。在这种情况下,A突然反转承认更高金额的欠款且要求B提供难以提供的还款依据,不符合正常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逻辑,更像是一种恶意利用证据漏洞的行为。
三、站在B的角度反驳的思路和方法
(一)指出A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 强调伪造欠条及更改金额:向法院详细阐述A在诉讼伊始就提交了经鉴定并非B所写的虚假欠条,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还多次更改欠条金额,这充分显示了A在本次诉讼中从一开始就没有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后续的所谓“自认”行为也极有可能是出于不正当目的,不应被轻易采信。
- 质疑动机:合理推测并向法院说明A承认120万欠款的可能动机,比如企图通过让B无法提供20万现金还款依据来获取不义之财,这种恶意利用证据困难局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二)提供还款情况的间接证据
- 梳理还款脉络:虽然20万现金还款的收据缺失,但可以尝试整理出整个借款、还款过程的详细脉络,包括每次还款的大致时间、地点、当时的相关情况等,以形成一个完整且合理的还款经过描述,让法院能更全面地了解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实际情况。
- 寻找旁证:尽力寻找可能了解20万现金还款情况的旁证人员,比如当时在场见证还款的其他人(如果有的话),或者能够证明B在那段时间有支取相应金额现金用于还款准备的相关银行记录、财务记录等,以此来间接佐证确实存在20万现金还款的事实。
(三)引用公平合理原则及经验法则
- 公平合理考量:向法院强调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仅仅因为A的恶意自认和B难以提供某一笔还款的直接证据,就轻易判定B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基于真实的交易情况来判定,而目前的证据整体上是倾向于B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的。
- 经验法则运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双方已经有多次还款往来且大部分欠款已结清的情况下,对于剩余小部分金额以现金方式还款且因时间久远未保留收据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而不是片面地依据A的不合理自认作出判决。
B应当通过上述多种方式向法院全面展示案件真实情况,揭示A的不当行为,争取让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驳回A要求偿还20万的诉求。
11/13 22:28
84785015
11/13 22:51
哇,老师厉害,老师是有用什么辅助工具回答的吗,这么全面,可以推荐一下嘛
朴老师
11/13 23:05
是我自己想的,你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