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廖君老师。关于私车公用的处理方法我整理了这些点,老师看一下,看说的对不对呢,还有什么欠缺的地方呢

84784974| 提问时间:11/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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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朋友您好,能分享一下您的总结么
11/14 11:40
84784974
11/14 11:41
这个老师
84784974
11/14 11:41
第二页这
84784974
11/14 11:41
第三页老师
廖君老师
11/14 11:44
朋友您好,收到,我来拜读一下,一会回复您哦
廖君老师
11/14 11:56
朋友您好,您写得很详细 ,我们以下几 点要跟您讨论 1.可以单独“制定”(这里字打错了) 2.(如果月租金为≤500元,可以不用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采用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如果租金超过500元,则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会产生增值税)这个不行的,经常每月发生是要开发票的,一会我把文件 放在后面 3.②因公务用车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费等合计支出,可据实扣除。这一条删除,租赁给公司后,除了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其他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发票开给公司) 4.( 2)企业所得税:①租赁费可以发票或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实扣除;(这里的收款凭证不行,要开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条件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对于“小额零星”的标准,规定只明确了“小额”是指金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次) , 但是对于“零星”的标准却没有界定,因此对于每月都要支出500元的交易是否能认定为“零星”是存在风险的。有税务稽查案例表明,对于每月都要支出500元以下个人交易,持续交易一段时间的,税务稽查认定已经不属于“零星”交易而是“持续”交易,需要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84784974
11/14 11:59
老师,那第一点和第二点对着吗,这两点是在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
廖君老师
11/14 12:03
朋友您好,前2个我觉得没问题,您的文采真好,
84784974
11/14 12:06
老师,第一个实报实销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这样处理对叭,增值税所得税和个税
廖君老师
11/14 12:08
朋友您好,是的,实报实销不交个税,补贴就要交个税
84784974
11/14 12:23
那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吧,还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叭?
廖君老师
11/14 12:26
朋友您好,可以的哦,发票一定是开公司抬头哦
84784974
11/14 12:28
好的老师
84784974
11/14 12:29
好的老师,可以给个您的v  ×吗
廖君老师
11/14 12:35
朋友您好,学堂有管理老师,不允许我们在平台外联系,还请您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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