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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是怎么样确定的,有文体号吗

84784951| 提问时间:11/1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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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   对于房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应当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11/1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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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