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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商品给客户,金额34250,发票已开,客户付了34200,老板说尾数让给他们了,请问下,这发票认不认定为虚开,如果不认定,那么这50作为现金折扣还是营业外支出

84784983| 提问时间:11/1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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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改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比如数量、金额、品目等关键信息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你描述的场景中,是存在真实的商品销售业务的,只是基于商业协商,老板对客户给予了一定金额的尾差让利,发票金额如实反映了最初交易约定的金额,并非虚构交易或故意开具不实内容的发票,所以不符合虚开发票的情形。 更适合作为现金折扣处理(前提是符合现金折扣的相关特征):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虽然在这个案例中不是典型的为了鼓励提前付款而给予的折扣(而是一种交易协商的尾差让利),但从账务处理的合理性角度,如果企业在销售政策等方面将这类给予客户的小金额尾差让利约定为类似现金折扣性质的优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可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的。 账务处理示例如下(假设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且不考虑增值税因素等简化情况): 最初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34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4250 收到客户付款并给予尾差优惠时: 借:银行存款 34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或借方红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50) 贷:应收账款 34250 综上所述,发票不属于虚开,50 元的差额更适合参照现金折扣进行处理
11/1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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