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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高速公路的收费权也算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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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以下是对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的分析:
特许权利:公路收费权是一种特许权利,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有效。这种特许权利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无形性:与有形资产不同,收费权没有物质形态,它依附于公路这一实体资产上,但本身并不构成实体资产的一部分。
效益性:收费权能够为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其价值取决于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
期限性:收费权有一定的经营期限,通常在五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0年。这意味着收费权的使用是有时限的,不同于永久性的有形资产。
可转让性:尽管收费权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但其转让受到政府管理的限制,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将自建高速公路形成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将受让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形成的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表明从会计角度来看,收费权也被视为一种无形资产。
经济价值评估:在评估公路收费权的价值时,需要考虑其获利能力,这与无形资产的特性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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