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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里。汇票的背书人只有签章,没有被背书人的公司姓名就给了对方,对方可以自己写,这是可以的。那如果对方不小心丢了,被别人捡到了,别的公司写自己的名字在被背书人栏里。这样不是有风险嘛,那怎么还允许可以不写被背书人的名字?

84785020| 提问时间:11/2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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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背书规则的便利性 允许背书人只签章不写被背书人名字,是为了票据流通的便利性。在实际商业交易中,票据可能在短时间内多次流转,如果每次背书都要严格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会降低票据的流通效率。 风险防范措施 虽然存在被他人冒填被背书人名称的风险,但票据法也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当出现争议时,通过背书的连续性等规则来判断票据权利的归属。 失票人还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法定程序来补救,防止他人冒用票据获取不当利益。
11/2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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