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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A签订的合同,客户要求开发票给A公司分公司,这样操作可以吗?

84784950| 提问时间:2024 12/03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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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可以的,总分公司可以操作,有建行行业文件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法中明确规定,建筑企业的建筑服务,可以由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2024 12/03 12:47
84784950
2024 12/03 12:53
我们是出租办公室,签订合同的是客户总公司,接受发票的是客户分公司
廖君老师
2024 12/03 12:55
您好,可以的 税局答复: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可以由总公司付款,发票开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84784950
2024 12/03 12:58
好的谢谢老师
廖君老师
2024 12/03 12:59
 亲爱的朋友,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顺意~            希望能帮助到您, 感谢善良好心的您给我一个五星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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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