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祥钥财税薇力老师 请问老师,我单位是分公司A,增值税和印花税均独立申报,但是企业所得税是集团合并申报的。但是我发现原财务印花税按照减半(小微企业进行申报的),但是集团角度并不是小微企业。请问老师我单位分公司A印花税可以按照减半征收吗?税务打电话说不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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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分公司 A 的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原因如下: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对于企业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包括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
分公司性质与判定: 分公司 A 并非独立的法人主体,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与集团合并申报的,这意味着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条件时,应从集团整体角度来考虑。既然集团并非小微企业,那么分公司 A 也就不能单独以小微企业的身份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
12/06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