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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全体员工缴纳,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吗?如果有个别员工没有缴纳的话,还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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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不是必须全体员工缴纳企业年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能证明年金方案具有普惠性,即便有个别员工未缴纳,也可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024 12/1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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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12 14: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羊小羊老师
2024 12/12 15:19
这并不矛盾。政策原文强调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 是一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和具体税务判定场景中,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年金方案具有普惠性,只是因为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等合理原因而未全员缴纳,这种特殊情况是被允许按规定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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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12 15:21
哪里看出来是一般原则了?请问相关的政策解读在哪里?
羊小羊老师
2024 12/12 15:36
从财税〔2009〕27 号文表述可看出全体员工支付是一般原则,一是文件字面有明确要求,二是契合政策对福利普惠性引导及公平目的,三是与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等精神一致。相关政策解读有总局稽查局相关意见虽非规范文件但可供参考,且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有差异,有的规定比例,有的依社保部门意见等。
84784988
2024 12/12 15:37
从全体员工支付看出是一般原则,恐怕这只是你自己的解读罢了
羊小羊老师
2024 12/12 16:03
从政策制定逻辑来看,文件明确规定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这是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向。如果没有这样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要求,企业可能会选择性地只为少数人(比如高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来获取税收扣除利益,这显然不符合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广泛提供福利保障的初衷。
并且在很多官方解读和税务实践中,也倾向于认为全体员工的要求是基本前提。只是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如部分员工主动放弃等情况,一些解释和执行口径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特殊情况存在,但这不能否定 “全体员工支付” 作为基本要求的原则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