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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时应作加速可行权处理不是做回购处理?

84784964| 提问时间:2024 12/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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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时,应作加速可行权处理,而不是回购处理。 原因如下: 1. 会计准则规定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 这种处理方式是为了反映企业在取消权益工具这一决策下,对员工前期服务的合理补偿,将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分摊确认的费用一次性确认。 2. 与回购处理的区别 - 加速可行权处理 - 加速可行权处理是将原本在未来等待期内逐步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在取消权益工具时一次性全部确认。例如,某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等待期为3年,在第2年取消了该期权授予,此时需要将原本第3年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在取消当期一次性确认。 - 回购处理 - 回购处理通常适用于企业回购自身已发行的股票等情况。在股份支付中,如果作回购处理,就不符合股份支付取消的经济实质,因为回购通常涉及企业以现金等方式从股东手中购回股票,而股份支付取消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关于权益工具授予的变更,并不涉及从员工手中回购已授予但未行权的权益工具这种情况。 总之,在等待期内取消授予的权益工具时,作加速可行权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正确做法。
2024 12/2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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