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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个具体税务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成本怎么确认?是否确认收入?

84785007| 提问时间:2024 12/2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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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分别处理如下 1. 成本确认 ·对于这类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本确认通常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2.收入确认 ·由于这类配套设施是无偿赠与或属于全体业主的,因此通常不需要确认收入。 ·如果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已经计入销售收入中,那么在移交时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3.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这些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以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一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配套设施的成本也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允许在计算士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在增值税处理上,由于这类配套设施的移交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通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相应的建造成本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024 12/27 07:53
84785007
2024 12/27 07:58
就是说这部分公共设施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中,应分摊到可售房地产中去是吧?
廖君老师
2024 12/27 07:59
您好,是的 ,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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