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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M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390000元。(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M型高档香水,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含增值税销售额2260000元,当月实际收取含增值税销售额1695000元。(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M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808000元,该高档香水本月尚未发出。(4)将自产400瓶M型高档香水作店庆奖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含增值税单价565元/瓶。(5)将自产1500支N型高档口红移送给本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成本价92元/支:门市部对外销售700支,含增值税单价226元/支。(6)因仓库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高档香粉,账面成本2034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600元,购进高档香粉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313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4 12/27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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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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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2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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