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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乙 ,乙给丙时写上不得转让,乙又给戊写上一定的条件,这张汇票,最后的被背书人说是戊,老师,这个我不能理解,能讲解下吗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4 12/3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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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 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乙对戊背书时写的条件是无效的,戊依然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只要戊是符合背书的形式要件等法定要求,就可以成为最后的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2024 12/30 16:31
84784994
2024 12/30 16:32
不是写了不能转让吗,还有就是有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算是无效的汇票。我的理解是,戊去找银行,银行可以拒绝不是嘛
阿宇老师
2024 12/30 16:33
- 当乙在背书转让给丙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属于限制背书。这种情况下,丙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也就是丙之后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的背书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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