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教老师,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中,有这样一条“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不应予以考虑”,这里所谓的“不考虑”具体处理是怎样的?

春松舞雪| 提问时间:04/16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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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实务专家
已解答10121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就是不做处理,只考虑购买时的公允,不考虑被购买方的账面就可以了。祝您学习愉快!
04/16 16:33
春松舞雪
04/16 16:46
王老师好,请问是不是说,只考虑被购买方资产负债表上,除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其他项目的公允价值,即便被购买方资产负债表上“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三个项目有金额,也当做不存在,忽略不管,这就是所谓“不予以考虑”的意思?
王一老师
04/16 17:4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是的,理解正确。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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