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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是按重组收益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来认定吗?

m1919968| 提问时间:05/1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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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锋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税务师
已解答1656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是的,企业所得税中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个合理商业目的;2个比例;2个12个月)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1)双方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计税基础,以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取得的被划转资产,按其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2)债务重组(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递延纳税)(2)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祝您学习愉快!
05/1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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