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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第三章物权法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例如:甲把手机租给乙,乙把手机卖给了丙,甲就没有权利向丙要回手机吗?书中讲的是甲无权向丙要回手机,书中讲的是否与实际情况相违背?站在甲的角度,难道不应该要回自己的手机吗?

宝吖| 提问时间:05/2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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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兼顾颜值和才华的学霸级答疑老师,高级会计师,数十年考培辅导经验,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轻松攻克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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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与实际情况并不违背。因为如果丙是善意、价款合理、已经取得手机,那么丙善意取得了手机所有权。甲的所有权就消灭了,甲是去追究乙的赔偿责任。祝您学习愉快!
05/2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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