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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都包含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不是有人员交叉,该如何理解

15637817440| 提问时间:06/0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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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兼顾颜值和才华的学霸级答疑老师,高级会计师,数十年考培辅导经验,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轻松攻克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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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发行人、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只要虚假陈述,应当赔偿■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连带→(能证明)免责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免责→(能证明)连带主体是不一样的,无过错责任只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具体的董监高等是过错推定责任。祝您学习愉快!
06/0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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