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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优先受偿那岂不是丙能拿到5000元,而乙只能拿到2000?难道不是乙对3000优先受偿、丙对4000优先受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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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解析所说的丙对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受偿,只是说有抵押权的意思,并不代表说,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中,实际清偿的时候,比乙的抵押权还优先受偿的意思。
这里乙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且顺位在丙之前,所以乙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3000万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丙对房屋拍卖所得4000万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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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