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项B母子公司之间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仅仅根据描述是无法判断贵公司是否“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需要企业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财税〔2014〕109号的上述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从而实现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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