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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既有认股权证又有可转债,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时候,是将它们分别计算,然后比较,稀释每股收益金额最小的那个数就是稀释每股收益? 还是 将这两项潜在普通股放在一起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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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即可,因为认股权证的增量净利润为0,肯定是有稀释性的,也就是会在考虑了可转债的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稀释,所以直接合并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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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16:15
B型水瓶
08/19 16:33
那如果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有两个可转债,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时候,是将它们分别计算,然后比较,稀释每股收益金额最小的那个数就是稀释每股收益? 还是 将这两项潜在普通股放在一起合并计算?
欧阳老师
08/19 17:4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它的思路是这样:计算两个可转债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两者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 ,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 之 ,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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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水瓶
08/19 19:41
比如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有两个可转债分别为A和B,在分步计算的时候,如果先计算A的稀释每股收益,再计算B的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B稀释每股收益的过程中是不是需要把A的股数也包含进去?
欧阳老师
08/20 09:5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此处是需要包含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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