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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甲企业并不是从事股权投资企业,则股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为什么要作为招待费的比例计算基数。

扣图咯带骨| 提问时间:08/2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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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已解答1618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涉税服务实务观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文件来看,文件中并没有指出必须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因此可以认为只要企业有从事股权投资的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都是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但是这里也仅仅是指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所以答案中加上了成本法下的股息红利260万元和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08/26 17:17
扣图咯带骨
08/26 20:48
权益法的所有者变动,为什么不算收入? 因为宣告的区别么, 有点混淆,谢谢老师
范老师
08/27 09:3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会计当期因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确认投资收益的,税法中是不确认的,税法中是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的。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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