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老师,甲企业并不是从事股权投资企业,则股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为什么要作为招待费的比例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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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涉税服务实务观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从文件来看,文件中并没有指出必须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因此可以认为只要企业有从事股权投资的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都是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但是这里也仅仅是指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所以答案中加上了成本法下的股息红利260万元和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08/26 17:17
扣图咯带骨
08/26 20:48
权益法的所有者变动,为什么不算收入? 因为宣告的区别么, 有点混淆,谢谢老师
范老师
08/27 09:34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里会计当期因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确认投资收益的,税法中是不确认的,税法中是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的。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