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为什么不得转让,继承?能否举例?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举个例子,所有人甲通过遗嘱,给乙设立居住权。
乙取得居住权后,是不能把居住权让继承人继承,也不可以对外出租的,如果甲和乙事先约定好可以继承、出租的,则乙就可以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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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属性,故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否则居住权人可以以此获得收益,违背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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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尚存在争议,建议不必深究。法律规定存在缺失。《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具体规范却极为简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时代的差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前所述,《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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