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我想咨询下折旧政策, 1、18.1.1-23.12.31新购置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一次性扣除 2、22.1.1-22.12.31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500万一下一次性扣除,500万以上3年折旧的100%扣,4.5.10年折旧的50%+50%扣。 3.2019.1.1日起制造业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都可以采用缩短年限跟加速折旧 第三条的具体是那条条文啊? 现在现行的设备器具固定资产类的扣除就这三条是吗?第二条今年已经失效了?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旧是适用的,没有失效。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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