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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备因生意投资需要资金300万元,于是向关羽借款150万元,以自己的一块价值200万元的手表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刘备又向张飞借款150万元,又以该手表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合同,并将手表交付张飞占有。后刘备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张飞在占有该手表期间,不慎将该手表损坏,送到诸葛亮的维修店修理,结果张飞无力支付修理费2万元,该手表现已被诸葛亮留置。问:(1)刘备与关羽之间抵押权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2)刘备与张飞之间的质权是否设立成功?为什么?(3)假设关羽和张飞的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谁的权利优先?为什么?(4)对该手表关羽要求行使抵押权,诸葛亮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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