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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C为什不选目标脱贫不是免征么,为什么要视同销售?

jxjygz200301844| 提问时间:11/15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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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法学硕士,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长期从事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教学工作,擅长对问题进行案例化解释,助力学员顺利通关,梦想成真。
已解答1567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C,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祝您学习愉快!

11/15 14:42
13236385046
11/15 15:03
这题答案B,这里是物资不是服务,不是应该免征?
范老师
11/15 14:4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选项C,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

视同销售征税范围。

(一)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1.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但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般要视同销售。   

2.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运输服务,不征增值税。   

3.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二)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发货满180天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二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分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祝您学习愉快!

范老师
11/15 15:12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2019年 1 月 1 日至2025年 12月 3 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但是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的。只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祝您学习愉快!

13236385046
11/15 16:16
那赠送给目标脱贫物资,进项可以抵扣?
范老师
11/15 16:1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可以抵扣。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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