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 C为什不选目标脱贫不是免征么,为什么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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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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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
视同销售征税范围。
(一)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提示】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1.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但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般要视同销售。
2.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运输服务,不征增值税。
3.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二)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时、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时、发货满180天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不同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二项情形的,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应区分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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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 1 月 1 日至2025年 12月 3 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但是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的。只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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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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