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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按我国相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怎么理解? 既然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表中又有无限期弥补和5年弥补?企业同一年度境内外所得加总,非实际亏损额无限期弥补 ,实际亏损额 弥补期限:5 年 ,这样又是可以抵减的??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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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话是说:境外亏损不允许用境内所得弥补的,境外亏损不能影响境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后面说的可以弥补的是其他项目。
祝您学习愉快!
11/27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