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那么选项B上级法院可以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移交给下级法院是不是属于管辖权的转移呢?而答案解析为什么说没有法律依据呢?
您所说的23条规定是指的具体哪个法的第23条呢?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来看,第23条都不是您所说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23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3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可见,并没有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