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我认为作为金融机构,不是在结息日的时候就应该把利息作为收入作账务处理了吗?这时就要缴纳增值税了。“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句话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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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1月1日发放贷款,90天一结息,如果90天内的利息没有收到,就属于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90天后没有收到的应收未收利息实际收到的时候缴纳增值税。也就是相当于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权责发生制,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缴纳增值税,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收付实现制,实际收到的时候缴纳增值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人实际收到利息时应与90天之内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去比较,就超过的部分缴纳增值税。这是税法上的规定。
在会计上账务处理就按照会计上的口径进行具体处理即可,这里老师没有具体接触过实操中的处理。通常来看,按照会计口径进行正常的处理即可,有会税差异的情况下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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