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个选项是对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是: 不需要区分出售价格 是否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了吗?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您的说法有误的。(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