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2019年5月,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认证;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价6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万元,增值税为0.27万元。(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00万元,增值税为26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万元。(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22.6万元,旧产品作价5万。(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发生毁损,该批工具的采购成本为10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要求:(1)计算业务0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3)计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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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项税额=22.6/(1+13%)*13%=2.6
(4)进项税转出=10×13%=1.3
(5)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3%+1.13÷(1+13%)×13%+22.6/(1+13%)*13%=54.73
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0*13%+0.27+26+6*13%=34.85
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4.73-34.85+1.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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