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生产环节 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这句话我不明白的地方是 不是只是代加工吗怎么会提到代加工电子的“销售额”啊 我们又没有帮忙销售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电子烟代加工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即代加工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生产电子烟,生产出来后贴上委托方所持有的商标,这其实是把电子烟卖给委托方,所以有销售额。
例如,甲电子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甲企业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甲企业(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乙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如果甲企业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2023年1月甲企业应申报缴纳的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36%);乙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甲企业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其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的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50)×36%]。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