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税务# 我公司是独立法人A,51%控股公司B,100%控股公司C,目前公司A把B转让给C,股权转让协议为0元转让,我公司没有实缴,B账面有未分配净利20万元,其中A没有任何关于B公司的分红决议,请问A纳税申报是否可以根据2014年109公告,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分红填0。目前税务局让填写10.2万元投资收益,但是与股权转让协议相背,请问应该如何申报?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股权转让没有实缴,未分配利润也是A公司权益,如果股权不转让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变更股权,这里的未分配利润是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的,一般股权转让有以下三种形式。不管第一种是按照投资收益分配,第二种是股权转让的时候体现在转让价格中,因为B和C都有A控制,转让价格A有决定权,无法判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以税务计算按照未分配利润分配给现有股东,这种方式处理是很合理的。
分配给现有股东: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涉及的未分配利润可能会按照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这意味着转让后的利润权益将按照现有股东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
转让给买方:在其他情况下,未分配利润可以转让给买方,作为股权交易的一部分。这样做可以增加买方的投资回报,同时也可以帮助买方更好地整合企业资源和运营。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