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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上市公司,2017年1月1日,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2017年3月1日,购入乙地块和丙地块,分别用于开发对外出售的住宅楼和写字楼,至2018年12月31日,该住宅楼和写字楼尚未开发完成;2018年1月1日,购入丁地块,作为办公区的绿化用地,至2018年12月31日,丁地块的绿化已经完成,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中,北方公司不应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有(乙和丙 )。 为什么?甲和丁呢?不是说单独计量的不能算无形资产吗

Heedo| 提问时间:05/0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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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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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外购位于甲地块上的一栋写字楼,作为自用办公楼,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量,题干说了用来做办公楼的,计入无形资产

丁,是无形资产

所谓“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指企业购入土地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作出不得提取折旧的规定,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根据现在的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


祝您学习愉快!

05/0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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