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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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中,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如财政拨款),理论上就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2)免税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给予的税收优惠。
两者具体包括: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于上述第(2)、(3)条:(1)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2)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①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②不足12个月的,征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