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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的时候,有分包款的,分包开了3个点的专票,计算该模式下的利润的时候,为什么不能把分包款含税价计入成本扣除,是因为简易计税模式下差额征税的原因吗?请老师详细讲解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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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21年3月,A建筑公司以甲供工程方式为某企业修建道路,并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B公司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向A公司开具专票。该工程购进的辅助材料可以取得13%的专票。按税法规定,该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项工程经营情况如下,请为A公司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说明:按照12%计算城建及附加。
一般计税VS简易计税(以万元为单位)
一般计税方法 | 简易计税方法 | |
含税总包价格 | 327(不含税300) | 311.06 |
含税分包价格 | 103(不含税100) | 103 |
含税辅料价格 | 33.9(不含税30) | 33.9 |
销项税额 | 27 | |
进项税额 | 6.9 | |
应纳增值税 | 20.1 | 6.06 |
应纳城建税等 | 2.41 | 0.73 |
利润 | 167.59 | 167.37 |
利润=(311.06-103)/1.03-33.9-0.73=167.37万元。
这里的103是分包出去的分包款而不是企业的成本,是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企业的收入应该为总包款与分包款之间的差额(311.06-103)/1.03,成本就是购进辅料的价值,收入-成本-相关税费(附加税)=利润。
祝您学习愉快!
05/16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