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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虽然没有融资租赁的说法,但依据实质生于形式的原则,除了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外的租赁是不是就相当于税法上讲的融资租赁。所得税相关规定属于融资租赁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列支。那会计上实质是融资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不是就可以税前列支了,那就不会产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事了?

a956987| 提问时间:05/1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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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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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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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会计上承租人只区分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简化处理的情况和确认使用权资产以及租赁负债的情况的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话,不等同于税法规定的融资租赁的

税法中经营租赁在会计上只要不属于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简化处理的情况的话,也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

并不是使用权资产的折旧都能税前扣除的

处理税会差异的时候需要分别考虑税法和会计的规定的

祝您学习愉快!

05/1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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